最新公告审批机关:国家税务总局
一、企业汇总缴纳税款条件
(一)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。
(二)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、商业银行、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。
(三)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、邮电部、国家民航总局、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(局)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。
(四)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和单位。
二、程序
企业应在申请汇总(合并)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,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(合并)纳税的申请报告,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。
三、所需资料
企业申请汇总缴纳税款,需提供:纳税申报表;财务会计报表;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营业执照复印件;纳税人书面申请
四、办理依据
《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税发[1995]198号);
《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》(国税发[1996]172号);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(合并)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8]127号);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0]158号);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(合并)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、分级管理、就地预缴、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1]13号);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(合并)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、分级管理、就地预缴、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函[2002]226号)。